各種委員會簡介
校務諮詢委員會
本校設校務諮詢委員會,結合校內外專家學者建立諮詢制度,俾集思廣益,針對校務方針、學術發展、院系所發展及校務評鑑等提供諮詢建議。本會設人文社管、理工、生命科學等三組,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校長就具有崇高學術地位或行政經驗者聘任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酌支會議出席費及交通費。委員任期一至三年,得連聘連任。
法規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掌理事項包括研究、審議經由校長指定或行政單位提出經校長核定或校務會議議決交由委員會之各種全校性行政規章之訂定及條正案、解釋有關本校各種規章執行時所發生之重大疑義及得就本校之法規與辦法若有不周金之處提出修正建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產生。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依大學法第十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條之規定,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委員二十四至三十一人組成,其中必須由每學院教師互選出兩人,各院推派學生一人。另由校長遴聘醫學、法律、教育或心理學者及本校教師會代表等合計至多七人。委員中未兼本校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校為保障教師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依據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校為有效管理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本委員會由十五位委員組成,校長、副校長一位、總務長、主任秘書、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專業人士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 全體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在下屆委員會組成前,不論任期是否已屆滿,均得續行職務。
教授會
本會任務、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會員大會之職權、理事會之職權等。